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中市教課字第1080005352號函訂定,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於臺中市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公辦民營學校校長、專任教師。
四、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超過一次由授課人員自主通知,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共聘教師由主聘學校辦理;巡迴教師擇一授課學校辦理。
五、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事先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不影響課務、全程參與為原則。
六、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公開授課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
(二)共同備課,得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並得於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三)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教學觀察現場之錄音錄影需事先經授課人員同意;觀課紀錄表件得由教師自行設計或由學校規劃提供觀課教師,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四)專業回饋,得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七、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教育實驗與計畫、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分區輔導、到校輔導或經教育部核可之教師專業成長機制等方式辦理之,並經授課人員之同意方得行之。
八、國民中小學得參採本原則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訂定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計畫。
公開授課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公告於學校網頁。
九、國民中小學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引導家長關心班級及學校課程與教學之實踐,並能主動與家長正向的溝通互動,建立親師生共學的學校文化。
十、國民中小學應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習課程,協助校長及教師增能及實施公開授課。
國民中小學得在不影響校務運作及課務安排下,協助教師參與跨校之研習課程或專業成長活動。